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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宣称安全无毒副作用,禁止发13种广告

2022-12-14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是两类重要的特殊食品,对特殊人群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有的特殊食品广告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健康,实在令人气愤。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该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禁止含有13种内容,不得宣称“安全无毒副作用”。同时,保健食品广告应声明“不能代替药物”,并醒目标注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超范围宣传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特医食品”)的定义是: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求,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以及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该类食品的特点是对应特殊人群的特殊需求。

为保障特医食品广告的真实和科学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对该种广告规定:

1.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广告内容,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的范围

2.广告须醒目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3.醒目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禁止宣称“安全无毒副作用”

为避免产生误导消费者等问题,特医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禁止宣传“安全无副作用”,不得含有以下13种内容:

1.含“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包括:毒副作用小、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产品成分天然等。

2.“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3.“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评价内容。

4.“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

5.误导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药品的内容。

6.暗示或明示能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等内容。

7.正常生活和治疗疾病所必需等内容。

8.导致消费者对所患疾病和健康状况产生不必要恐惧的内容。

9.使民众误认为不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内容。

10.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1.利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特定机关和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的内容。

12.以行业协会、科研单位等机构或专家、医务人员、营养师、患者等人员的名义,进行推荐、证明的内容。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声明“不能替代药物”

对保健食品广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也有严格规定:1.保健食品广告须经审查合格后,才可发布。2.真实、合法,不得虚假、使人误解。3.禁止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4.禁止超范围宣传。5.醒目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6.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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